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社会保

各参保单位:

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优惠政策,积极促进就业创业工作,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,根据《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鲁财社〔〕27号)及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潍人社字〔〕58号)规定,现就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(公益性)岗位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

年招用(安置)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,并已享受补贴政策及年新招用(安置)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、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(单位)。

(一)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。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,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(单位),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(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)。

(二)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。对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,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,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,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(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)。

(三)(公益性)岗位补贴。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(公益性)岗位补贴,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。

二、补贴期限及申报时间

补贴期限:年1月至年9月

申报时间:年8月31日前,逾期不再受理。

三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

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行政区域内,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:女性四十周岁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;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;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;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;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;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;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;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;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;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。

四、申报两项补贴需提报的相关材料

企业(单位)申请社会保险补贴,应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(劳动就业办)提交下列材料,并加盖企业(单位)业务公章,提交复印件的应标注“与原件一致”:

(一)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;

(二)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;

(三)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证明材料或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、复印件;

(四)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;

(五)《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》(附《潍坊市劳动用工(变动)备案花名册》)、劳动合同或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复印件;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期满,企业(单位)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,申请补贴时,应同时提交原始表、合同或用工协议书。

(六)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(由企业自行从征缴系统打印的需加盖社保征缴机构专用章);

(七)企业(单位)社会保险费缴费发票复印件;

(八)《企业(单位)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》及《企业(单位)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明细表》(一式两份);

(九)企业(单位)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;

(十)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。

企业(单位)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变更。

请符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(单位)按时申报,咨询,邮箱:jygl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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